现实生活中,定金、订金、押金和保证金都很常见。但是,很多人都 搞不清楚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所以经常出现胡乱使用的情况,导致 书写与自己初衷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发生了诉讼结果与预期结果的不 同。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浅括它们的各自定义,成立条件及效果,从而引 导更多人遵守法则,防范风险!
除了订金外,定金、押金和保证金均具有担保作用。通俗讲,以我个 人的不成文的方式总结,担保方式包括:人保(保证)、物保(担保 物权)、和钱保(担保债权)。
一、保证金
(一)定义
保证金属于不成文的人保,但可以不用于债权的担保,如装修保证金 。
保证金是指保证人交付利害关系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自己某 较具体的行为符合约定或人们通常的举动。
(二)成立条件
自保证人交付保证金时成立。
(三)效果
保证人因违反保证内容而造成损失的,可以用保证金扣抵赔偿;否则 应当予以返还。
二、押金
(一)定义
押金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质押。质押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 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 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成立条件
自交付人交付押金时设立。
(三)效果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否则一般应当退还。
三、定金
(一)定义
定金属于钱保,即担保债权。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 对方给付的通常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二)成立条件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 生定金的效力。
(三)效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 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规定被称为“定金罚则”。
四、订金
(一)定义
订金,通常是合同的预付款。
(二)成立条件
自交付人交付订金时设立。
(三)效果
当合同不履行时,收受订金一方一般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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