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梁娟,女,1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北村,电话:
被答辩人:魏,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关路9号403。
针对被答辩人魏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交易,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应驳回其起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答辩人的配偶杨志与高州兆亿皮革制品厂经营者程永仙曾经发生过买卖皮革的交易,程永仙是被答辩人的母亲,本案中的转账记录是当时程永仙购买杨志的皮革,程永仙收到皮革后,在向杨志付款时,杨志使用答辩人账户收取程永仙应支付的货款,程永仙通过其子也就是被答辩人的账户向杨志支付应支付的货款,该笔货款在杨志起诉高州兆亿皮革制品厂一案中已经经过了举证质证,已经经过了审查认定,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并没有参与他们的之间的交易,仅是杨志和程永仙使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账户进行了转账和收款,权利义务承担应当是杨志和程永仙,并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现被答辩人隐瞒事实又使用该证据再次进行起诉,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并追究被答辩人的法律责任。
2、该笔转账对应的货物已经交付完毕,不存在没有发送货物的事实。
程永仙先后两次分两批购买杨志的皮革。杨志先发货程永仙后付款,程永仙全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杨志在向程永仙索要货款时,让程永仙将剩余货款转入答辩人的账户,2018年10月17日程永仙将剩余货款84408元通过被答辩人的账户转入了答辩人的账户,至此第一批货物交易结算完毕。
后程永仙再次向杨志购买货物,杨志发货后,程永仙没有结算货款,程永仙于2019年5月5日发送微信认可欠杨志货款431906元,杨志据此将程永仙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程永仙欠杨志货款431906元。在诉讼中,程永仙又提供该84408元的转账记录,明确陈述该笔转账是程永仙通过其子魏振威的账户转给的杨志,意图证明该转账是支付的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我方对此予以否认明确指明该转账记录支付的是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法院审理查明后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没有采程永仙的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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