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XX综合楼东裙楼1层、2层、3层、4层、5层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办公场所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2798.15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垃圾的清运按潍坊市规定统一由区环卫处清运处理,清运处理费200元/月/层,五层合计1000元/月)。
第八条 辖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辖区内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车位停放管理费;
4、装饰、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遵守并执行业主公约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6、按《山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用于物业管理办公使用;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交还;
10、保安巡控义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按《潍坊市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三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 / 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XX 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付款方式: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物业费(¥元),缴纳垃圾清运费(¥元)。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大修维修费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大中维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潍坊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当地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合伙 仲裁,个人合伙 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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