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重要作用就是退休后能够提供退休保障,让退休老人多了一份养老途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社保法规定,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本来,职工在单位上班,缴纳社保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可现实中,部分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社保缴费义务,损害职工利益。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忍气吞声,这就更加助长了单位不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底气。
随着我国社保缴费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对不缴纳社保稽核力度的加强,个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单位应缴未缴、少缴社保的情况已经有了明显改观。但是单位少缴未缴社保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应该按照职工个人工资100%缴纳社保,但单位却选择当地最低60%的档次缴费,这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最终导致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变少。
那么,出现了单位未缴、少缴社保怎么办?社保补缴程序来了,懂得补缴程序,知晓缴费规定很重要,内行人都是这样做的。
下面由【小强财艺】做详细解析:
与社保缴纳和社保维权的有关的法律制度规定还真不少,主要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与社保缴费的规定都有哪些呢?
《社会保险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58条规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68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3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25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1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社保经办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27条,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第29条,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规定,单位与个人发生社保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第26条,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保,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2016年起,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不允许通过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了,从那时起,个人申请补缴社保的大门被关闭。
如果需要补缴社保,只能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申请。而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受理时限是两年,如果过了两年,个人去找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会以过了两年的时效期为由拒绝查处。
虽然时效过了2年,劳动行政不再有查处的权力,但并不代表单位可以堂而皇之地不补缴社保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执法时效,而社保征收属于行政征收,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职工要求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社保,不是查处公司违法行为,而是要求公司把欠费补缴而已,因此社保补缴不适合2年追诉期的规定。
对于社保补缴,也要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这就补缴的成功率也会高一些。前面已经说了,社保补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11年7月之前,遵循地方规定,2011年7月之后,遵循社保法规定。具体补缴程序,大家可以考虑按照下面的程序进行。
第一步,与单位协商,这是最好的方式。这是内行人补缴社保要把控的关键点,也是成功补缴社保的捷径。
第二步,由单位出面申请补缴,个人配合缴费。如果个人申请补缴,社保经办部门是不会受理的,所以,社保补缴必须获得单位同意,这也是社保补缴最为关键的一步。
第三步,社保经办部门同意补缴后,按照当地社保补缴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了。注意补缴时,个人是不需要承担罚款和滞纳金的。
第四步,如果单位或者社保部门不同意补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直到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如果胜诉了,拿着法院判决书就可以补缴社保了。
与社保缴费有关的规定有很多,涉及多部法律制度,真正处理起来也比较麻烦,在个人申请补缴社保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社保补缴需要的证明材料比较难以把控,有可能不符合社保补缴的要求。比如有些地方要求,社保补缴需要个人申报个税的记录,如果在职时有实际的劳动关系,但税务局却查不到个税申报记录,社保补缴可能就得不到支持。所以,如果你是在职人员,一定要让单位缴纳社保,按时申报个税,不要指望通过今后维权来补缴社保,毕竟事后维权之路不是常选项,过程很难,也不一定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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