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牌照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辆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车号牌为 的车辆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
二、乙方使用上述租赁车牌的车辆为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的机动车:品牌、类型、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
三、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1年。
五、乙方所有机动车虽然登记在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车辆牌照之下,但该机动车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干涉。
六、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标的车辆不拥有任何权利,甲方无权主张车辆所有权,甲方无权将车辆出卖、转让,也无权在车辆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如果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应当应当承担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除了上述违约金,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甲方不得中途要求收回车辆牌照使用权,如果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也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应当应当承担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除了上述违约金,甲方还应返还全部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及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理,车辆一切事故责任、费用及债务与甲方无关。
九、车辆牌照在使用期间乙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 万)因任何事故给第三方(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由乙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甲方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十、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对违约条款均予以认可,且其他条款的无效或撤销不影响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十二、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签订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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