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继承开始后,由谁来处理遗产分割事宜?
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分割事宜。《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2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力的协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3
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第1161条规定,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遗产再进行分配。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没有清偿义务,当然,子女自愿清偿的除外。
04
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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