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自乙公司处采购商品。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后甲公司在诉讼中提起反诉,提出其公司员工向乙公司工作人员行贿订立的合同单价远远高于市场价值达一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返还货款和承担利息损失!该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可撤销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以行贿等非法手段促成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需要综合烤炉案件事实并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具体条文审查对比是否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首先,以行贿手段促成合同,虽然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及其社会善良风俗,但是此致损害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之中,就所定理合同的内容而言,不能认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在行贿促成的合同中,恶意串通的是行贿方与对方的工作人员,损害的仅是合同乙方的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再次,行贿促成的合同形式合法,但除了工作人员行贿外,并未存在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最后,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问题,就行会促成合同而言,其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行贿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依照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亦不吻合。
综上,一行贿手段促成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结合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案件事实,严格对比合同无效条款进行审查。
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超出市场价值一倍多,其实质是甲乙公司员工恶意串通,使其中一方公司工作人员蒙蔽、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订立合同,性质是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另一方则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应属于可撤销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失效,受损害方应在知道其利益受到损害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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