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宅基地
相信大家不论是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一定对宅基地这三个字不陌生。那么,宅基地到底指什么?本期就带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条文释义】
一、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根据宪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样,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二、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国人多地少,只有严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因此,农民取得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对于有的地方存在的多占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的情况应当予以纠正。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
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色彩成为维护农业、农村稳定的重要制度。正是因为保障功能依然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功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必须尊重这一现实,以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仲裁的定义 仲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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