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也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不遵守契约、违反合同,根据《民法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其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相较原规定有多大变化?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了解《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与原有规定进行对照。《民法典》合同编专章就“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即第 577 条至 594 条,其整合了《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多处实质性修订内容,及新增内容。如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中,新增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新增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第582条将质量不符合约定修订为较为概括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新增债权人受领迟延规定、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等。
为方便大家了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违约责任”的最新内容及与原有规定的对照,今日特推送“违约责任”一章条文对照及简要解读,欢迎了解。(提示: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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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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