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工厂打工2年,因没有社会保险,单位也没和赵某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打算主动提出辞职。请问,如果赵某辞职,他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有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案中,赵某如与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摘自法律常识一本全
值班仲裁(劳动仲裁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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