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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罪量刑标准(醉驾无事故刑事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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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8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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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律师

导读: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可以判定为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酒后驾驶标准是什么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中规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二、《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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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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