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通俗意思是,法院看被告人是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不关押起来进行教育也有改造好的可能,先宣告被告人有罪,判决多长时间的徒刑,暂时不关监狱,只要在规定的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不再犯罪,处罚就算执行完了。如果这个人在考验期也不老实,法院就会让警察把人抓起来关到监狱去,按原来宣判的徒刑在里面呆着。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只适合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没这个机会。死刑更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死缓”,与本文所讲“缓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大家别混淆。也不是说所有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会获得缓刑的机会。法院还要进行评估,认为犯罪分子有悔罪改过的表现,不至于再危险社会,才有可能被宣告缓刑。“四哥有说法”说句实在话,除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这些法定情况要宣告缓刑外,其它情况是否要宣告缓刑,法院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有时很难让公众体会到公平。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这个制度也不是我国新创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引进大陆法系时借鉴过来的。这个制度的设置,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1、刑期短的,关押服刑没有威慑力。有的人犯罪较轻,可能只判几个月或者一年左右。若将这些人关起来服刑,还没有让他们找到感觉就放出来了,会让他们认会“坐牢也不过如此”,以至于对犯罪没有畏惧感。
2、害怕在“大染缸”里染得更黑。监狱内什么人都有,他们在里面接受教育的同时,也会互相影响,很容易形成交叉感染,可能会造成那些初犯犯罪的人,在里面学会更多“手艺”,还不如放在他爹妈身边管教的效果好。
3、节省司法资源。到监狱里面去是不用交伙食费的,一起吃喝费用都是国家承担,还要安排警察和武警“保卫”他们的安全,还不如让他们在社会正常劳动养活自己。
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判一缓二”“判三缓四”的说法,其中“判几”是法院的宣告的刑期,“缓几”指的是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也就是说,缓刑的考验期会大于或者等于所判刑期,但不会小于所判刑期,就不会出现“判三缓二”。
《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犯罪后能够获得缓刑的机会,很难得!当事人应当好好珍惜这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不然被抓进去,那个滋味是不好受的。
仲裁司法,仲裁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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