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足额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时,优先债权偿还高于普通债权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从不同角度都进行了相应规定。
在民事执行的债权中,根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分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优先债权主要包括: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2、船舶优先权;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6、税收优先权;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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