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渝府办发(2021]6号,以下以文号简称),切实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的相关工作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其他灵活性方式就业或未就业的,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后,即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实施缴费补贴(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1.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是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含,下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3)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以下以文号简称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加了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补贴对象确认程序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征地实施的相关单位核定补贴对象的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在被征地社(组)公示7日无异议并经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后,由征地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征地实施机构共同签章确认,交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签章接收并按规定实施补贴。
(ニ)补贴发放
补贴发放由征地所在地区县负责组织实施。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其补贴发放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完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代发给本人。在自然年度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实际缴费但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当年缴费补贴根据实际缴费月数进行发放,即年补贴标准÷12个月×当年缴费月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元。补贴对象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若有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则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征地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完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补贴按个人缴费征缴方式记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若有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则一次性记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从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征地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记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年度缴费凭据,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年申领缴费补贴,其中在自然年度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实际缴费但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当年缴费补贴发放同本条第(1)款处理。补贴对象在市外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若有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则凭领取基本养老金相关凭证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补贴对象,其补贴发放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确认表》后,及时将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一次性代发给本人。
(2)在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应享受的缴费补贴
一次性记入补贴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3)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凭领取基本养老金相关凭证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申领缴费补贴。
3.其他
(1)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享受缴费补贴的时间终止计算至出国定居且提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月,次月起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2)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死亡的,应享受缴费补贴的时间终止计算至补贴对象死亡的当月,次月起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三、补贴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征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负责保障。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征地实施机构、人力社保部门,结合次年征地计划所涉人员安置情况和当年度补贴对象参保情况共同编制次年缴费补贴发放资金计划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将所需资金预拨付至社保经办机构。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减免。
四、渝府办发(2021]96号印发之日前,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镇街社保所按照或者参照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经受理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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