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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有哪些(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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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30 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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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复习重点

1. 法律效力等级的排序。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

技术法规

国际公约、惯例、标准

.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

2. 法律仅低于宪法

3. 行政法规——国务院    低于宪法法律

2. 什么是债,债的定义,不当得利的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定义及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即债权人,债务人负有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权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债的发生根据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设立的一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同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这种因不当得利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这种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3. 工程承发包模式,包括招标承发包的程序及要求。

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ä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和转包成立招标组织

ä 申请批准招标 (编制标底)

程序: 准备招标文件

ä 主管部门审核 (造价审核单位)

ä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ä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ä 发售招标文件

ä 组织勘察现场

ä 工程交底并解答投标单位的疑问

ä 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标书

ä 开标(公布标底)

ä 评标、定标

ä 签订合同

必须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有哪些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 哪些工程是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哪些不属于施工招标项目,范围搞清楚。

《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①拍卖、②招标或者③双方协议的方式”。

1、拍卖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竞投者到场,在市、县政府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主持下,公平竞投某一地块使用权,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 。、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方式,竞投出让地块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3、双方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受让人直接就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一种出让方式。对高利润用地的限制。《房地产法》13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与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物权法》第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对“协议出让金”的限制。《房地产法》“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

5.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管理制度要搞清楚,包括核心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所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指在建筑生产活动中,应当将保证生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能够确保生产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3)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6. 合同法是什么、及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搞清楚。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共23章428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其中总则部分共8章,将各类合同所涉及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内容。分则部分共15章,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等十五类典型合同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01日起实施。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原则,及合同效力等内容要搞清楚。

1.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的效力。

对于非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及合同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即生效;对于法定的或约定的要式合同,则应当依法或依约定满足要式条件,合同才能生效。比如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8. 民事案件中合议制度及合议庭评审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诉讼制度。除了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中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以外,一律采用合议制;行政案件也一律采用合议制。这表明合议制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和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与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审判工作中,合议庭都被视为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而将独任制的适用作为例外的情形。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直接将合议庭作为唯一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所受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均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 建筑施工合同提起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普通的民事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因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运输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由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选择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只能确定一审法院,而且只能确定一个法院,不能变更专属管辖,只能选择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11. 公开审判制度中相关内容。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12.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3. 城乡规划编制的概念及要求等内容。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规划、镇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14.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每种方式包括哪些内容。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5. 掌握民法及相关原则,合同的签订、履行及注意事项。

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统率性、抽象性和非规范性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签订注意事项:(1)当事人应具备合法资格

(2)当事人应在法律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超越法定(3)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之一是当事人的签章。

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抗辩权(2)代位权和撤销权

16. 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施工许可,安全许可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7. 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所需要办的证书,商品房的预售销售等内容。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依法应该持有五证二书 五证两书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施工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所以买房人在看商品房预售广告时,除了看价格、位置、户型这些你所关心的内容以外,不要忘了看一看上面是否标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如果没有,就应该打一个问号。

18. 招投标法规相关内容,包括什么时候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采用此种招标方式的原因。开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所有招投标程序应当熟悉。什么时候违法,什么时候不违法等等。

一、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招标人经过调研,确定不少于3家承包商,邀请参加投标竞争。

二、开标的法律程序

①招标单位人员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②主持人检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

③宣布评标办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④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主持人)当众拆封,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的签署等。不符合要求的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确认;

⑤唱标。唱标人按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的先后逆序或抽签的顺序进行,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⑥公布标底。

⑦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

三、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评委为在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政府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委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亲属、经济利益关系、主管关系)。

19. 应当掌握土地权等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合同当事人如何避免承担意外责任

建筑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仅限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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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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