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明和晓丽系夫妻,二人于201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8年10月,二人的女儿小芳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于是二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2021年5月20日,双方经过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法院将婚生女小芳抚养权判给了母亲晓丽,并且约定了探望权。双方约定每周末由父亲以带回家的方式进行探视,寒暑假时,另行协商。但女方以各种方式阻止男方行使探望权,男方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律师说法: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5)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自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以及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对方吸毒、赌博等恶习,对孩子无法照顾;自己稳定的工作证明、财产状况证明;最后,如果孩子已经八周岁以上,还可以提交孩子本身愿意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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