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中能否提起反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属于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15 日内,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裁决没有异议,那么裁决就是生效的文书了。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反诉申请没有经过仲裁程序,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实务观点
作者名称:闫谦逊
来源: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参考–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在于排斥、吞并、消灭本诉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司法实践中,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有无反诉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虽有特殊的处理机制,但也是诉讼争议的一种,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并不排斥民事诉讼规则的适用,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应予准许。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由于特殊的诉讼结构,不允许提起反诉。仲裁后如果双方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立两个案号,作为两个案件处理。
倾向性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应当不存在反诉的问题。《劳动争议解释》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1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司法实践中,无论当事人一方谁先起诉,其诉讼请求只能针对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不可能超出仲裁裁决的事项,否则就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制度。因此,后起诉的被告反诉的请求,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人民法院就没有受理反诉请求的根据。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反诉权实际也不能实现。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规范上已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
作者名称:秦德平
来源:劳动争议纠纷审理审查实务
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均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劳动争议诉讼中允许提起反诉的话,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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