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更名为《法治日报》,“法制”和“法治”一时引发热议。由于二者音同且都与法律制度相关,造成人们在认识和使用上的一些混淆。从《说文解字》的角度剖析二者异同,有助于我们从本源上更好地理解“法制”和“法治”。
先说“法”。《说文解字•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佱,古文。”金文、秦石刻文、小篆“灋(法)”由“水”“廌”“去”会意而成。水,准也,古人认为天下的事物莫平于水,寓意法律应公平如水;“廌”是独角兽的象形,它是上古神人送给黄帝的神兽,名叫“解廌”,长着一只角,天性能辨别有罪者,抵触不正直的一方,皋陶用它判决官司,古代执法者曾戴仿其头角而造的“法冠”,穿绘制其形的官服以警醒自己秉公断案,“廌”被视为公正无私的化身;去,意为如廌之去恶,表示去除奸恶。“灋(法)”的造字理据,体现了中华先民对现实的观照和对理想的追求,表现的是古人对法的理解和对公平正义的向往。《说文解字》古文“灋(法)”作“佱”,也是会意字,上部“亼”表示聚集,下部“正”表示正直、正义、正法等义,表达的仍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说文解字》中“灋”或省写作“法”,《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确定“法”为正体,“灋”为其异体字。“灋(法)”是会意字,本义是刑法,即法律、法令。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是必须遵循的,所以法引申为标准、规范,如法书、法帖;又引申为依标准、规范去做,如效法、师法;还引申为方法,如办法、写法。
再解“制”和“治”。《说文解字•刀部》:“制,裁也。从刀,从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一曰,止也。”甲骨文“制”由 “刀”和“木”会意,表示以刀断木;金文、小篆“制” 由“刀”和“未”会意,“未”像木旺盛枝叶重叠形,表示木已长成,可以裁断用来制作器物了;隶书作“制”,为今天的楷书所本。“制”是会意字,本义是裁断。由裁断引申为裁制、制作,如缝制、制版,后此义多写作“製”,汉字简化时以“制”代“製”。抽象引申为拟定、规定,如制定、制订;接续引申为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制度、体制、全日制、民主集中制等,这是今天“制”的常用义。由裁断分割又引申为限制、控制、制止等,也就是《说文解字》所解释的“一曰,止也。”“治” 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河名。《说文解字•水部》:“治,水。出东莱曲城阳丘山,南入海。从水,台声。”“治”是形声字,本义指从东莱郡曲城县(今山东省莱州市)阳丘山流出,向南注入大海的一条河。由水名引申指修治水,《孟子•告子下》中“大禹治水,水之道也”即是证明。《玉篇•水部》治:“修治也。”泛指治理、管理、处理,这是“治”的基本义,如统治、治国、治病;又引申指惩治、治罪,特指社会治理的好,如天下大治、一治一乱。
最后谈谈“法制”和“法治”。“法制”和“法治”古已有之。“法制”一词较早见于《吕氏春秋•孟秋纪》:“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 此处“法制”即指法令制度。在长期的法律制定和推行实践中,“法制”的内容得到丰富,也指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在内的综合法律制度体系。“法治”始于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它总结历代治国理政经验教训,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大政方略。春秋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曾辅助齐桓公改革内政,富国强兵,《晏子春秋•谏上》说:“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其中“法治”就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与“人治”相对。
总之,从经典用例看,“法制”指法令制度,“法治”指依法治理,“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目的和归宿。从字源词义看,“法制”中的“法”用的是本义法律、法令,“制”当制度讲,并列组合而成“法制”,词义重在制度;“法治”中的“法”作依法讲,修饰、限制中心语“治”,词义重在治理。从文化传承看,无论加强法制建设还是推进法治国家,都应认真汲取汉字和汉字文化中蕴藏的价值追求、道德精髓和文明基因,用“法”中的“水”时刻提醒我们在法律面前坚持人人平等,执法时还要刚柔并济;“法”中的“廌”虽然省去了,但要坚守“廌”的初心,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司法的生命线;用“法”中的“去”激励执法者面对黑恶势力和社会丑恶现象要坚决斗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除恶务尽,把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和精神贯彻到具体的执法、司法工作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根基。
清理金融(清理整顿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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