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得在城乡规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作出规划许可,即用地规划许可是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
在《2018年解释》[R1] 出台前,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主要体现在《城乡规划法》第40条与第64条中。《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作为建设单位合法使用建设用地的证明,是在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它确定了拟建项目的位置、地块范围、地块用地性质及其他相关规划指标,是建设单位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许可,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条件。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属于非法用地,依法应该收回。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需要的文件有:(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3)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需要的文件有:(1)取得选址意见书;(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以划拨方式供地和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含临时用地的)的,需要的文件有:(1)取得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条件的审批意见办理;(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3)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2)各类市政工程、管道疏浚工程、道路工程等;(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5)户外广告设施;(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在司法实践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先完成建设用地规划审核、确定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依据划拨土地的行政审批手续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意味着获得用地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不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一般而言,一个建设项目要经过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都会面临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划拨用地审批手续。换言之,如果建设单位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说明其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划拨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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