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矿的开采权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未经许可采矿可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轻则被予以行政处罚,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本文讲一下采矿罪,面对该罪名如何进行辩护?
刑法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
构成非法采矿罪需要符合非法性、严重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指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范围开采等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
(一) 采矿价值或者破坏的资源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 在重要、特定的矿区采矿,采矿价值或者破坏的资源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情形特别严重,处3至7年有期徒刑:
(一) 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二)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面对非法采矿罪案件,可以算从以下的点入手辩护:
1、没有采矿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并不清楚自己所挖掘的属于“矿”,如果仅仅是受雇佣的劳务人员,可以主张自己对于所采的矿并没有利益分成,只是获利固定工资,不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采矿的主观故意。
2、针对采矿的获利金额进行辩护,很多案件中,都会由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虽然法院一般都予以采集,但是仍然可以针对鉴定报告中的金额提出异议。
3、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即使行为人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经过当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让他可以在某个区域采矿、采砂,那么,就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没有采矿的犯罪故意。
笔者提供一个无罪案例给大家参考,案号为(2018)豫040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在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某地从事非法采砂活动,造成资源破坏数量13540立方,价格27万余元。
李某在该砂场负责运送砂土,工资3千元,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没有参与分成,也没有领取高额工资,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具有非法采矿的目的,最终判决李某无罪。
在实践中,很多行为人会到工地挖泥,但他们却并不知道挖的是什么,对于这种情况,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对于一些“识货”的人,在工地挖泥后,将挖出来的泥变卖,此时,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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