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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什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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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4 15: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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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律师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21年7月1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规定有5处变化:

1、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具体而言,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2、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3、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不再单列生育基金项目;

4、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便民快捷;

5、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上述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哪些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注:其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何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包括哪些?

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可以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范围。

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职工的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生育津贴高于或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如何计发?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何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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