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
本次《条例》特别增加育儿假的有关条款,明确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
此外,《条例》还新增部分条款进一步完善、支持生育政策。比如,明确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支持。同时支持幼儿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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