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什么是忠诚协议?
答一:“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双方自愿订立的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的,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诸如违约金、精神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净身出户)的一种协议。
问二:忠诚协议的形式有哪些?
答二:实务中一般形式有:保证书、承诺书、认罪书、空床费等等。
问三:忠诚协议属于《合同法》(民法典)上的“合同”吗?
答三:《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因此,忠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问四:违反忠诚协议属于侵权吗?
答四:违反忠诚协议实际上侵犯的“配偶权”,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将该权利纳入“民事权益”中,因此将违反忠诚协议适用侵权法律框架内,目前仍不适合。
问五:民法典婚姻编是如何规定“忠诚协议”呢?
答五:忠诚协议民法典婚姻编并没有规定,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对《民法典》第1043条的具体化,它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问六:为什么有些法院支持了忠诚协议效力,有些法院不支持?
答六:忠诚协议效力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观点,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支持了忠诚协议效力,2007年北京房山法院也是支持,2014年浙江金华中院也支持。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初征求意见稿也是支持,2011年正式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删除。现在法律仍然没有明确否定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所以出现不同裁判观点,但趋向于否定评价。
问七:否定评价忠诚协议效力是否意味着忠诚协议如一纸空文?
答七:不是。按照最高院出版的《民法典婚姻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讲道“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按照最高院的意思,我认为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上讲是有效的,否定评价指的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如果一方自愿给了也就给了,况且一些法院的裁判观点是支持的。
问八:一方履行了忠诚协议内容,是否可以忠诚协议无效而要回?
答八:不是。按照最高院出版的《民法典婚姻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讲道“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者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所以,忠诚协议效力讲是有效的,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已经自愿履行的,当然无权要回。
问九:忠诚协议能否对维系婚姻起到积极作用,为何法律不支持?
答九:因为忠诚协议系预先对忠诚义务以及责任做了约定,如若法院审理该协议的,必将证实该协议合法成立,另需证明一方有违约行为,会导致一方为了举证,而采取侵犯隐私、捉奸、窃听等等违法行为出现,对社会负面影响很大。还会鼓励当事人去签订忠诚协议,婚姻成本巨大且容易变质,这是立法者所重点考量的。
问十:有些法院支持忠诚协议,金额上会全额支持吗?
答十:现在法院基本上是不否定协议效力,但是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即便有些法院支持给其强制力的,即判决支持,但是很少直接按照协议内容支持,一般也是按照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约定的金额调整。如要诉讼的,建议了解下当地法院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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