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公司)时注册资本的条件变更为认缴制,即股东只需要在某期限届满前缴纳出资,该期限可由各股东自行约定。资本认缴制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里的基础性作用,但资本认缴制不应成为个别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关于注册资本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制有以下几个常见误区:
1、股东缴纳出资后,缴纳的资产已并非自己的资产
公司属于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具备独立的财产,可以认为各股东在法律上赋予了公司生命。股东的出资,包括已经缴纳的部分出资和认缴后尚未到期的出资,均为公司财产,用于公司运营。
2、股东出资后可以再取回
如上述,股东出资后,资产已经是公司财产,而非股东资产,股东欲取回须与公司达成借款等合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其出资转出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出资形式多样,可为无形财产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
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可延长,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依此规避债务,股东出资期限可加速到期。认缴期限是股东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出的出资承诺,此承诺对股东是一种约束,对相对人如债权人则是一种预期。当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又违背承诺不履行到期出资义务时,相对人对股东原认缴期限的承诺的信任就会丧失,对原认缴期限的预期就被颠覆。完全固守认缴制下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可履行出资义务,则不仅逼迫债权人提起破产算程序,使得本可以破解经营困境、能够渡过难关的公司彻底陷入生存危机,损害股东的长期收益,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可能产生一种不适当的效果:让恶意负债的股东悠然自得地待在这一保护伞下,看着债权人急切而又无可奈何的样子暗自窃喜。股东在享受自由的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资本认缴制下法律赋予股东认缴期限的权利,旨在激活公司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里的基础性作用,资本认缴制不应成为个别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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