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计算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不仅新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提高了人民法院酌定赔偿金额范围的上限和下限,这些法律条文的修改,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对侵权人起到更严厉的惩罚和震慑作用,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时代要求。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对侵犯专利权后的赔偿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见,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顺位关系,即:
第一顺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第二顺位: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三顺位:人民法院在三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酌定
附加:合理开支+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通常会按照上述顺位顺序进行计算,如果在诉讼中,双方能够举证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且该数额在正常、合理范围内,人民法院则会根据第一顺位的计算方式计算出赔偿数额,比如在宁德时代诉塔菲尔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闽民初1号)中,原告宁德时代公司主张以实际损失为基数计算赔偿数额,应为1.7亿-2亿元,而被告主张应基于其侵权获利来计算损害赔偿,或者直接适用法定赔偿,人民法院向国家工信部调取了有关证据后,最终采用的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据此可得出宁德时代公司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22,979,287元,并附加合理支出326,769元,共计2330万余元。
如果无法根据第一顺位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则采用第二顺位的计算方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司法实践中,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采用第三顺位的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专利法修改之前的赔偿范围是1万元-100万元,新专利法同时提高了赔偿的上限和下限,修改为3万元-500万元。比如在(2021)沪73民初141号案件中,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及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及销售金额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新专利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无疑是对恶意侵权行为的震慑,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是有一定的门槛,只有侵权行为符合其构成要件,才能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该制度在专利领域的适用还需要一定的司法实践去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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