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所谓“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利的时间,在这个时限范围内,人民法院可以最大化的依据法律进行判决,而一旦超过这个时效,原告一方就会面临被告一方的时效抗辩,这样法院就不再支持原告方的权利。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时效普遍为3年,规定可见《民法典》第188条,该条明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在具体计算时效内容时,还应当注意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情况。其中:
1、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时效中止产生的法律效果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时效中断
指当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交通事故的时效期,有一个最长的保护时间,那就是20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劳动仲裁后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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