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二娃是梁山公司的董事长,通过竞标获得了一个市政公园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有一个生效条款,生效条款是地块能通过市规划局审批则合同生效,否则不生效。
合同这样规定合法吗?
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788条,既然规定在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的范畴,民事法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主,双方约定合同生效条款,合理合法,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否则无效。
关于合同条件是否成就,民法典也有规定,规定在民法典第165条,如果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成就的条件,则认定合同条件不成就。如果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的成就,则认定合同条件成立。民法典第7条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以诚信为原则。
建筑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仅限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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