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诚信原则和程序安定原则,即当事人在作出自认后不能出尔反尔,避免造成审理中的混乱,确保程序的安全与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的一项规则。这里的当事人的承认也称为自认。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诚信原则,即当事人在进行承认这种处分行为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程序安定原则,即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能出尔反尔,擅自推反自己承认的事实,避免由此在审理中产生混乱,确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确。它还体现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原则。
众所皆知,诉讼的最终目的之一是发现案件事实,如果按照必要的程序而获得的证据材料确实能够否认自认事实的,应该允许撤回自认并确认撤回的效力。但在获得证据材料前,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不必主动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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