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被规定在两个不同的法条中。
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期限还没有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指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了。解除和终止适用的法条不一样,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自然不同。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究竟是给劳动者发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还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根本分不清。
譬如,有的劳动者是无故旷工,本来是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向劳动者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却向劳动者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后的结果是,虽然旷工的事实被认定,但是旷工显然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从而被法院撤销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胜诉。
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有了事实依据,再去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只有事实和法律相互匹配,实体法律才能选择正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仅仅实体法律要正确,而且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解除或者终止,否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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