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上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相关案例: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甲。2018年10月,王某、孙某与王甲签订赠与合同,将王某名下一套房产赠与王甲,并约定由王甲照料父母生 活,并承担王某、孙某嗣后的医疗费用。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房屋产权亦不久后变更登记于王甲名下。此后王甲并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王某因病住院,王甲推说工作繁忙,未能前往医院照料,王某因住院费用问题要求王甲给予一定帮助,王甲亦予以拒绝。王某与孙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以王甲对父母 未尽到约定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某、孙某与王甲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中对于受赠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即由王甲照料王某、孙某生活并承担王某、孙某嗣后的医疗费用。王甲此后并没有与王某、孙某共同居住或以其它方式以照料二人生活,在王某因病住院后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并拒绝承担王某的医疗费 用,王甲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准许王某、孙某撤销对王甲的房屋赠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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