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记录的事情,一直以来众说纷纭。而且比较致命的是,对于有过刑事拘留记录但最终没被定罪之人否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事,很多地方的规定不一致。
有些地方是只要被拘留过,都算是有犯罪记录,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些地方是案件还没结的,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些地方是只有真的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的,才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诚恳地说,被刑事拘留的人80%以上都不是被冤枉的。但被拘留的人中是否有被冤枉的或者可以不被判处刑罚的呢?其实也有不少。虽然总体来看比例并不高,但是以我国的总人数,以“犯罪嫌疑人”的基数来看,总数还是有一定量的。因此,这部分曾经被拘留过的但最终没有被判刑的也不算是“少数人”。
这部分人的权益,也是要保障的。如何得到一个法律上的“自由身”,这个问题长期以来都困扰着这些人。
在《已经无罪了,为什么不能消除刑事拘留记录?》一文中,我曾经提到过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当事人被取保后不予移送审查起诉,后来解除取保候审,等于公安机关实际终止侦查,在法律上应当算是广义的无罪案例。然而当事人的妻子却“开心不起来”,按照他们户籍地当时的政策环境,有过刑事拘留记录的都很难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她很怕影响到孩子以后的前途。
但她的丈夫却并未像她一样忧心。我们最后一次见面时,我说:“你们的孩子还小,说不定以后政策会有变化呢。现在刑事风险都比较普遍了,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以后应该会有解决办法的。”当事人也说:“以后的事以后再说吧,林律师,不管怎样麻烦你了。”
直至日前《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出台,明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的原则及具体情况,我意识到,那时我们说的“以后”,已经来临了。
所以,人被抓进去了,怎样才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答案也很简单,就是尽量争取无罪结果。理论上,除了当事人必然构成犯罪且情节较严重的案件之外,现在很多案件都可以做无罪辩护。即便是各方面都符合犯罪构成,只要情节轻微,其实辩方也还可以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辩护始终是无奈之举。即便辩方最终争取到无罪结果,当事人在里面的时日也并不好过,出来后也还是可能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辩护只能护人一时,合规才能护人一世。所以,无论刑事辩护发生怎样的变化,刑事合规也只能向前,不能退后。
不过,尽管辩护的效用有“天花板”,但其始终是被追诉之人、被羁押之人的必需品;法律上的“清白之身”,也还是很多当事人所追求的“正义”。因此,上述《工作规定》,对于被卷入刑事风险之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但其作用远不及于此。这个规定对于刑事律师的工作,尤其是对无罪辩护方面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无疑会促使刑事律师更注重无罪辩护,因为广义无罪的“预期利益”更大了。
对于无罪辩护而言,这或许是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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