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法律为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对女职工给予了特殊劳动保护,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
一是企业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企业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是企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是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还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是企业应当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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