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
一方面,具有科技经验的技术专家为客户解决特殊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并承担因开展这方面服务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服务和被服务的双方往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以自己的技术和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更准确地说,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动力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委托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一)拖欠服务费。
甲方即被告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不按时支付服务费,甚至要求减免服务费。
(二)技术服务质量纠纷。
在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能对履行技术合同的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解读也可能不同。所以很容易导致一系列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二、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拖欠服务费。
原告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欠款和利息。因此,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准备技术服务合同、验收证明、催款函等证明材料。
(二)技术服务质量纠纷。
原告可以要求根据被告的技术服务质量缺陷降低服务成本。因此,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准备技术服务合同、验收证明、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被告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抗辩
(一)拖欠服务费。
被告可以辩称,原告的履行方式和实质性内容不符合验收标准,不符合合同的验收标准,不能通过验收,未完成相关技术服务,未经授权在剩余阶段开展工作,无权要求付款或减少付款。
(二)技术服务质量纠纷。
被告可以辩称其履行方式和技术成果符合行业标准,原告从未对被告的工作成果报告提出异议,也从未派人与被告讨论报告内容,或者因原告提供的工作条件导致质量不合格,因此原告因质量缺陷要求减免服务费的申请不成立。
四、司法裁判观点
(一)拖欠服务费。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和第509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约定金额支付价款。
(二)技术服务质量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二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合作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三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结果的,不得追回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未按约定完成服务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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