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清单是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或抗辩、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而按照一定逻辑编制的包含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目的等信息的文件。每一位诉讼律师对证据清单都不陌生,如果说起诉状、答辩状、再审申请书是律师拿在手中的一柄长剑的话,证据清单则是别在律师腰间的一把匕首,它不像前者那样一马当前,将观点主张直面对手给其当头一击,而是像一支后方部队,将作为证据的各种武器弹药灵活配置,从而再一次给对方一力重击。证据清单运用广泛,从主体上讲,原被告、第三人等均会用到;从程序上讲,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也都会用到,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清单的编制原则及侧重点均不相同。天同在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方面经验较为丰富,故本文中笔者结合自己亲历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从再审申请人一方如何编制再审申请证据清单角度谈一下自身见解,求教于同行。
一、再审申请证据清单的重要性
1、内容方面:直接支撑再审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其中(一)、(二)分别属于当事人信息、其他资料范畴,虽需提交法院,但不是以证据形式体现;“(三)具体的再审请求”由“(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支撑,而“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系根据具体事实、理由分析归纳所得。那么作为基石的再审“具体事实、理由”由什么支撑?答案当然是再审证据清单及证据,可见再审证据清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审申请证据清单是直接支撑再审申请书所提出主张的依据,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证据清单,发挥着使法官迅速掌握案件事实及加深法官对再审申请人观点主张理解的重要作用。
2、程序方面:避免书面审产生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因此,再审申请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采取“书面审为原则,补材料、调卷宗、听证为例外”的做法,即除法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材料中遗漏关键材料导致关键事实不确定而需补充材料,或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而调阅原审卷宗,或者认为存在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应进行听证的情形之外,原则上法官可以根据再审申请人初次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理。故,为了避免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被遗漏或证据内容挖掘深度不够,诉讼律师需要认真打磨再审申请证据清单。
二、制作再审申请证据清单的原则
1、紧扣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书、再审证据清单均是再审申请阶段中带有强烈主观倾向和已方观点的核心法律文件,其阅读主体主要是法官。如前所述,再审证据清单支撑再审申请书中的“具体事实、理由”,两者之间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合格的再审证据清单需达到法官阅读证据清单时会逐一解决阅读再审申请书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疑问,同时增加法官对申请人所主张事实的内心确信,只有这样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共同服务好法官的阅读、审查。为此目的,编排再审申请证据清单时,需在逻辑、顺序、分组等方面和再审申请书保持一致,而不能呈现出散乱、跳跃的状态。例如,再审争议主要涉及法律关系性质的,则证据清单中最好着重引用合同、函件等证据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内容原文;再审申请书中存在多个并列的再审理由,则证据清单原则上应相应地进行证据分组;再审申请书按照时间顺序叙事,则证据清单也最好以时间顺序为主展现证据。可以说再审证据清单在紧扣再审申请层面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唯有灵活运用的技巧。
2、凸显“新的证据”
新证据是再审申请中的明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申请法定情形的第一项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且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询问当事人。再审新证据不仅能引起法官的兴趣,再审申请人也可借助由此取得的听证机会进一步说服法官,所以有再审新证据往往能够增加再审成功的几率。我们在利用证据清单呈现再审新证据时一般会做到以下几点:(1)单独制作再审新证据清单,不论新的证据是一份还是多份,均单独编制清单以与其他原审证据清单相区分;(2)注明新证据的类型及原审未能提供的理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再审申请新证据的四种情形,即“新发现”、“新提供”、“新形成”以及“原审未质证未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证据清单中应予以注明,同时最好根据该条规定注明原审未能提供的合理理由;(3)指明新证据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的冲突,即仅形式上有新的证据尚不足以再审成功,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新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才可能再审成功,故证据清单中应直接明了地指出新的证据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之间的联系及冲突。
3、呈现案件全貌
拟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往往已经历时多年、历经多个程序,原审已经存在大量证据,期间也已经形成多份裁判文书。因此,是事无巨细地将原审证据等资料都纳入证据清单,还是仅仅将涉及再审事实理由的关键证据纳入证据清单,这是个“度”的问题,既要避免事无巨细而淡化再审主题,又要防止简单列举而难窥案件全貌,而这恰恰就是实践中最难以把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应提交“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而“基本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所以,我们通常会将原审中能证明双方主体资格、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的相关合同、函件等作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纳入证据清单,同时将涉及申请人再审理由的原审证据、原审争议证据、新的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纳入证据清单。
4、挖掘原审证据
挖掘原审证据不仅仅是再审申请书的任务,再审证据清单也要用好原审证据,尤其是缺乏再审新证据或者原审法院未采纳申请人证据的时候,能否挖掘出原审证据中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裁判结果存在的冲突将成为再审申请能否成功的关键。为此证据清单在利用原审证据时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做好原审证据筛选,虽然再审证据的编排需呈现案件全貌,但对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原审认定无争议、与再审请求无关的证据可予以排除;二是做好冲突呈现,如果说再审申请书中的冲突呈现偏重于逻辑思维和说理,那么证据清单中的呈现则偏重于简明和直观,我们可以省去各种语言修饰,用简单句直接指明原审证据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裁判结果存在的冲突。
三、制作再审申请证据清单实操要点
1、适当引用证据内容
当前司法背景下,法官案件数量多、结案压力大,法官可能很难做到逐字逐句阅读证据,难免在认证时出现疏漏,故在证据清单中专设一栏引述证据关键内容的原文至关重要。再审申请书受其文书功能所限,不便于大量引用证据中的内容原文,而再审证据清单则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不足,尤其在证据较多、证据中与案件关联内容篇幅大的案件中证据清单的该种优势更为突出。在引用内容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原文引用,切忌凭主观理解变换表述;二是限制篇幅,否则无异于未引用。
2、证明目的有统有分
在证据清单按照一定逻辑对证据进行分组的情况下,不仅每组证据有一个总的证明目的,组内重要证据最好单独列明证明目的,这主要是避免法官误认为该组的证明目的系对该组证据间接归纳所得,从而忽略了该组中部分重要证据的直接证明作用。此外,不论是该组证据总的证明目的还是重要证据的单独证明目的,都不应该是再审申请书中相关内容原文的复制粘贴.
3、申请书中设置链接
再审申请书中设置通往证据清单的链接有利于法官即时解决阅读时产生的疑惑,而无需再带着各种疑问从证据清单中寻找答案。具体做法为,在再审申请书中需要由证据支持的主张、观点、事实处加括号标明相应证据在证据清单中的具体编号。
4、排版装订应方便翻阅
美观的排版不仅便于法官翻阅和了解申请人的主张,更有利于法官对申请人律师形成敬业的良好印象。在排版装订方面我们应做到证据清单形成表格;字体、序号、颜色统一;以是否加粗或字体大小区分证据组别关系;段落、行间距、页边距适当;为证据编序号、页码并显示到证据清单中。
综上,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清单正是对“打证据”的集中体现。如果说一审、二审是对证据的初次加工、简单编排的话,申请再审尤其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的“打证据”就属于深加工、精编排,再审申请证据清单逻辑上需和再审申请书呼应,内容上需挖掘与原审裁判的冲突,形式需方便法官的翻阅,唯有如此方能提高再审申请成功的概率。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再是唯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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