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对于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重点是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即以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着力点。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由等级核验制变为竣工验收备案制,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也由实体质量监督转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而五方责任主体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第一责任人不明、责任权重不清等尴尬和阻力,迫切要求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有所完善、落地落实。
2017年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首次提出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而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围绕“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强调: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此次《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延续了前两份文件的改革思路,致力于明确质量责任、确保责任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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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落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由于建设单位主导着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施工单位决定着建设项目的质量实现,因此《通知》首先通过强调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以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权力与责任的权重对等。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是工程建设的首要主体,其质量责任是总体的、全面的。此次《通知》强调突出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在工程建设前期、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使用阶段全面履行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作为建设产品的生产者,是工程建设的关键主体,其质量责任是直接的、深远的。此次《通知》着重落实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通过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纵横联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通知》打破了五方责任主体制度下“五方共同负责,一旦发生事故却谁都负不了责”的尴尬境地,促使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按照各自对工程质量影响力的大小,共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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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责任细分推动制度落地
以责任追究强化制度落实
建设单位作为明确的突出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作为实际的关键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该如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呢?《通知》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细分了责任,包括针对建设单位建立的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以及针对施工单位推行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及质量责任标识制度。
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以公示工程质量考核结果为核心,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目的。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2019年工作要点》首次提出今年要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制度试点,此次《通知》扩大了制度实施范围,也充分发挥了建设单位在质量信息公开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其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致力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基础建设。通过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要求,一方面有助于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另一个方面能够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实现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
质量责任标识制度聚焦施工过程,通过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以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人,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配合2014年开始施行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需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细分的责任落实结合质量终身责任制,将为质量责任主体罩上监管“网”。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前提——以建设单位为首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历来是我国工程质量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此次《通知》对各方主体进行了责任界定划分,并通过配套制度确保主体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义务的履行,将为建筑工程质量提升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也为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添砖加瓦。
建筑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仅限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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