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员工通用奖惩办法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四章 质量体系运行奖惩办法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六章 安全保卫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八章 现场管理
第九章 设备管理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统计管理
第十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四章 购销业务管理
第十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六章 工艺纪律
第十七章 合理化建议、管理技术创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优罚劣,保证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实施奖惩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考核基础上,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下而上的逐级考核,再由上而下的直接考核,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考核,形成全员参与管理,即:人人是考核者,同时又是被考核者,对考核后的结果依据本条例提出奖惩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者可依据本条例直接对下属实施奖惩。
第三条:实施奖励应本着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贡献或影响大小决定奖励额度;惩处事项应根据其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大小决定处罚额度。本条例规定的惩处有:罚款、黄牌警告、解聘工作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四条:本条例一律采取直接罚款形式,罚款由考核人员开出罚款通知单,一式两份,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自留一份,交企管科一份执行;奖励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奖励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交企管科执行。
第五条:对于罚款数额,企管科以科室、车间为单位设立专门帐户,单独记帐,公司级领导开出的罚款单不列入单位帐户。各单位帐户上的罚款资金,由单位负责人用于本单位的奖励,单位负责人依据本条例开出奖励通知单,一式两份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交企管科执行,从各单位帐户上支取,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罚款额的1.5倍。
第六条:被考核单位的处罚项需限期改正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否则加倍处罚。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条例解释权由企管科负责。
第二章 员工通用奖惩办法
第八条:按本章规定实施奖惩,奖励额一般在20—10000元,有特殊贡献的,奖励额可按直接经济效益的10%—50%兑现;罚款额一般在1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额不低于其造成经济损失的20%或全额索赔,同时按其性质的严重程度给予黄牌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1、对本职工作有重大创新,切实可行,经实施确有成效的;
2、制止或消除重大事故,使公司免受损失的;
3、改造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
4、措施得力,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
5、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或管理创新成效显著的;
6、节省物料或利用废料收效显著的;
7、执行临时性任务出色的;
8、领导有方,使本部门工作有相当成效的;
9、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的;
10、在省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成果的;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惩处:
1、在本岗位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2、因人为责任影响产品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导致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
4、因人为因素未完成当月生产计划的;
5、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因签订合同失误或丧失签订合同时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因违犯管理程序和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7、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8、分管范围内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直接领导的下属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9、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坏公物的;
10、泄露公司机密,制造谣言或酿成灾害,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11、其他违犯本公司规章制度,应给予的惩处事项。
12、累计受到黄牌警告三次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每个工作日实行点名考勤,自觉接受监督考核。按时上下班和交接班,不迟到、早退、旷工,由各单位自行考勤。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中层以上人员须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向单位负责人请假,不准捎假、代请或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除外)。车间及职能部门批假权限为三天,三天以上须由分管领导批准,有事不请假或不按规定程序请假均按旷工处理。由企管科监督考核。遇节假日休班,各单位将值班人员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若抽查不在岗,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惩处:
1、迟到或早退:员工上班迟到或未到下班时间早退,对当事人一次罚款10元,对其所属部门领导按《岗次工资考核标准》执行。
2、事假:员工因事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时间在3天(含)以内的请假手续,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经本部门领导签批后方可离厂;时间在3天以上的请假手续,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经本部门和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离厂。
3、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病假手续,时间在3天(含)以内的请病假手续,本人或委托他人(确不能亲自书写时)填写病假条,由医务室负责人和本部门领导签批后方可离厂治病;时间在3天以上的请病假手续,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病假条(附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本人病历、取药收据)由医务室负责人、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离厂。
4、旷工:凡未履行请假手续(以请假条为准)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突发性疾病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旷工在3天(含)以下的,按每旷工一天扣除3天的当月平均工资;对3天以上的,扣罚当月工资的50%;全年累积旷工7天(含)以上,扣罚全年最后一个月工资的50%,并取消其年终奖金和福利物品;全年累积旷工20天(含)以上,扣罚全年最后一个月工资,并取消其年终奖金和福利物品;全年累积旷工达30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连续旷工10天(含)以上,扣罚当月工资,连续旷工15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上缴的各种费用(包括保证金等)一律作为培训费,全部没收。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等一切集体活动,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由组织单位考核后报企管科执行。
第十五条:班中脱岗、睡岗、串岗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责任事故,另行处理。由各单位和公司值班人员考核。
第十六条:员工上班期间外出时,应出具出门证,出门证由分管领导签批,无证出门,每次罚款20元;上班期间个人因私事请假,离岗时间不能超过60分钟,否则按事假处理,扣除当日出勤工资。保卫科检查登记后报企管科考核。
第十七条:哺育期女工,每次哺育时间为30分钟,由女工主任出具证明,保卫科考核。
第十八条:工作时间私自会见外来人员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从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利用公司设备干私活一次罚款100—500元。各单位和公司有关部门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不服从管理,打骂、侮辱领导,每次罚款100—1000元,并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酒后上岗(正常业务招待除外),发现一次,罚款50元,酗酒滋事,影响生产、公共秩序的,一次罚款100元,并给予黄牌警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一切责任有本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保卫科及所在单位考核后报企管科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在厂区打架斗殴或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罚款100元,并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由所在单位考核后报企管科执行。
第二十二条:持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并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卫科考核。
第二十三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黄牌警告一次;屡教不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保卫科考核。
第二十四条:有恶意中伤、造谣生事、煽动挑拨、侮辱他人等野蛮行为的,给予黄牌警告并处罚款100元,所在单位或有关领导考核。
第二十五条:凡本公司员工(业务员除外),一律不准携带包、兜、塑料袋等进生产区,携带物品的职工要自觉接收门卫人员的检查与登记,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元,若保卫人员不负责任,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扣当班保卫人员每人20元,保卫科长、保卫科管理员、代班领导考核后报企管科。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权限领导允许,将非公司人员带入办公场所和生产区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门卫人员不管不问,罚款50元,保卫科长、保卫科管理员、带班领导、所在部门领导及时考核。
第二十七条:进出生产区的车辆要严格登记检查,若门卫人员不登记不检查,发现货票不符私自放行,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黄牌警告一次;严重者予以解聘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吸烟者的惩处
1、员工禁止在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会议室、仓库、车间等室内吸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在室外吸烟随地乱扔烟头者,一个烟头罚款10元。
3、室内地面、所辖卫生区发现一个烟头罚款10元。
第二十九条:对违规接打电话者的惩处
1、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接打电话的,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因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接打电话,影响我公司声誉或外部业务开展的,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工作职务。
第四章 质量体系运行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惩处
1、 企管科负责质量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企管科下发整改通知单,在验证时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项罚款50元。
2、 内外审每查出一项不符合项罚款50元。
3、 对查出的不符合项,未按时纠正和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同时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奖励
1、被检查部门全年未出现不符合项,一次性奖励部门50-200元。
2、对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做出突出贡献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奖励
1、 发往用户的产品,每个项目开车运行后用户满意,一年内无我方制造质量责任问题反馈的,给予质检科奖励500—1000元,由质检科长奖给有贡献的人员;质检科长、有关车间主任分别奖励200—500元;相关分管领导分别奖励200—500元。
2、 公司组织检查、抽查,已入库产品、另部件连续三个月合格率达到100%,对质检员奖励50—100元;对质检科长按奖励额的20%奖励。
3、 发往用户的产品,全年无我方制造质量责任问题反馈,用户满意率达到100%。年终一次性对质检科奖励10000—50000元(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人员);对质检科长、相关车间主任分别奖励1000—10000元;对有关分管领导分别奖励500—10000元。
4、 加工车间机加工责任废品率全年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年底奖励500—1000元,由车间主任具体分配给有贡献人的人员。
5、 装配车间月整机一次交验合格率超过97%,奖励车间200元;由车间主任具体分配给有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处罚
1、生产制造过程的质量索赔
(1)、对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质检员一律开出“不合格品通知单”。属操作者责任造成的,能返工的由操作者负责返工;直接让步使用的,扣本工序应得工时的50%;经返修后让步使用的,除扣本工序应得工时的50%外,操作者还要承担返修费用;造成报废的,除不付制造工时外,按厂内成本价全额向责任者索赔。
(2)、因设计、工艺、质检、生产、设备、计量等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格品,按厂内成本价视情全额向责任者索赔。
(3)、料缩松、砂眼、料硬、毛坯肥大等外协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品,能修复的,结算时向外协方索赔修复费用;未经修复降级使用的,按不低于本部件价格的20%扣外协方费用。
(4)、公司产品在外协制造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能返工的,由外协方负责返工至检验合格;对修复后降级使用或直接降级使用的,在结算时公司按不低于本部件价格的20%扣外协方费用;造成报废的,由外协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由于外协制造不及时耽误生产或供货,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外协方责任。
(5)、公司组织检查、抽查已入库产品和另部件,发现不合格每项扣罚所在部门负责人50元。责任质检人员罚款100元,质检科长罚款50元。
2、搬运、贮存、交付过程质量损失的索赔
(1)、工件在工序转移时,下道工序人员发现的磕、碰、划伤,由上道工序操作工或搬运人员负责;经验收合格的另部件或成品,在转移或搬运时由搬运人员发现的磕、碰、划伤由质检人员或上道工序人员负责,在入库时由仓库人员发现的由搬运工负责,已经入库的另部件或产成品在领用或发货时发现的磕、碰、划伤,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当责任不明确时由双方共同承担。
(2)、产品在装车过程中出现磕、碰、划伤等质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保管员、发货人员、吊装人员及运输户负责。
(3)、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磕、碰、划伤等质量问题,由运输户负责。
(4)、产品运达用户后,在卸车过程中出现磕、碰、划伤质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由运输户或用户负责。
(5)、产品磕、碰、划伤等质量问题按上述责任划分,向责任者按每一处10―100元的标准索赔,对于造成产品报废的,按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向责任者索赔。
3、用户安装、调试、使用过程质量损失的索赔
(1)、发往用户的产品,在安装、调试、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属我方责任造成的,一律倒茬追究责任,按经济损失全额向责任者索赔。
(2)、发往用户的产品因漏检或装箱造成的错误、缺件等问题(包括随货同行的技术资料),由责任者前往现场送件或处理至用户满意,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自负,其中质检人员承担20―50%(用户承认并出具证明不属于我方责任的除外)。
4、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除按上述规定索赔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取消有关责任人员或责任单位全年的所有福利(包括节日礼物)及奖金,直接责任人黄牌警告或下岗待业;一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上),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5、管理人员对下属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部门领导承担本部门罚款额的20%,分管领导承担所辖部门领导罚款额的20%。部门领导主动按本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6、新产品(全新产品)在设计制造过程及用户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向责任者索赔时,可酌情降低索赔比例。
第六章:安全保卫
第三十四条:物资失盗责任界定及追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物资失盗,无论破案与否,按责任大小分别由当事单位(个人)和保卫科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车间或科室(单位)违反公司规定,贵重易盗物资不及时入库(橱)造成失盗。
2、班后门窗不关,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造成失盗。
3、特殊原因对不能及时入库(橱)的贵重易盗物资既不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又不通知保卫科造成的失盗。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物资失盗,无论破案与否,由保卫科承担主要责任,全额赔偿。
1、辖区内撬锁、砸门窗入室或开橱盗窃的。
2、辖区内越墙、打洞盗窃的。
3、随身携带或用车辆等运输工具从大门盗窃的。
凡有下列情况影响案件侦破的,应追究当事人的次要责任。
1、案件发生后未及时报案(自发现时起1小时之内)。
2、明知是作案现场,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人为地破坏现场。
3、有关当事人,人为逃避责任有意隐瞒事故真相。
上述罚款额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分别按损失物资额的80%和20%由当事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对盗窃者的惩处
1、一次盗窃物资在200元以下,按所盗窃物资全额不低于20倍罚款,同时给予黄牌警告。
2、盗窃物资在200元以上(含)或不足200元,但累计盗窃次数两次以上(含),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奖励
1、因撬门破锁等原因发生的盗窃事故,被保卫人员及时抓获,奖励保卫科100―500元。
2、发展内线,及时举报盗窃人员,现场抓获,事实清楚,按盗窃人员罚款额的50%奖励举报人员;抓获人员奖励30%。
3、全年未发生物资财产数额在500元以上被盗事故,奖励保卫科1000元,分管领导500元。
第七章: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奖励
1、领导有方,措施得力,当月未发生工伤事故,奖励车间主任50元,全季度公司内无安全工伤事故发生,奖励安全管理员30元。
2、各车间全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奖励车间主任500元,安全管理员500元。
第三十八条:惩处
1、部门每出现一次工伤事故,部门领导罚款1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50元。
2、工伤事故自发生之日起,由本单位承担受伤人员三个月工资(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执行),三个月后由公司支付,工伤人员出院并康复,由卫生室和安全管理员组织进行复查,出具证明,公司安排上班,同时停止支付工伤工资。
3、工伤陪床人员工资(指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员工)依据实际陪床天数按每人每天15元计发,30天(含)之内由公司承担,超过30天公司和责任单位各承担50%。
4、发生人为责任重大伤亡事故,对单位领导予以解聘,同时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5、发生工伤事故,有意隐瞒不报的,查出一次对单位领导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6、各部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每项罚50元,对定期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按《现场管理检查和考核标准》处罚。
第八章:现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奖励
1、在当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生产现场工位器具整齐,材料、半成品放置有序,劳动秩序井然,环境整洁,设备完好,未查出不符合项,对单位奖励50―200元(由单位领导奖励贡献较大的人员),成绩特别突出的同时对单位领导奖励50—100元。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罚款20–100元。
1、 上班时间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精力不集中、嬉笑打闹、串岗、聚堆、聊天的。
2、 各科室、车间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会议室、地面有烟头、痰迹、不洁净、墙壁有污迹、灰尘、顶棚有蛛网、门窗玻璃破损或不明亮,办公用品、用具、文件资料摆放不整齐,在设备及公司内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的。
3、 人走电源不断或有常明灯的(生产工作需要除外)。
4、 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摩托车以及门卫人员视而不见,任凭自行车、摩托车、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厂区内部的。
5、 乱堆乱放废件、废料、下脚料及随意停放原材物料、工件、设备、车辆的。
6、 工件场地零乱,废料、垃圾不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
7、 所辖卫生区不坚持每日清扫或清扫不彻底的。
8、 运输车辆装载物散落在公司厂区内道路上不及时清扫的。
9、 厕所内不洁净,有明显污物、积水、明显异味的,排污管道不畅通,水龙头、阀门、水管等长期有自流渗漏现象的。
10、 垃圾池、箱、桶因清除不及时,垃圾堆积外溢的。
11、 所辖区排水地沟、电缆地沟盖板残缺,地沟堵塞不通,未及时处理或申报的。
12、 生产场所通道不畅通,栏杆踏板损坏的。
13、 电源箱、盒、刀闸、开关、插座、插头、照明灯等电源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的。
14、 不按规定放置电焊机、工具箱或用铁板金属物代替电焊机电缆的。
15、 不按规定使用氧气、乙炔、丙烷的。
16、 工件入库转移,铁肖、焊渣未清理干净的。
17、 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管理混乱、乱丢乱放、人为弄脏的。
18、 交接班记录、工序转移单不填写或填写不认真的。
19、 统计人员对各类统计资料填写不认真,不真实,报送不及时的。
20、 手续不全,放行物资出门的门卫人员。
21、 上班10分钟后还未投入生产作业和下班前未清理工作现场的。
22、 参加车间或生产班组全体会议,纪律松散,不正规、不严肃,人员自由散漫。
23、 无故不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的。
24、 对各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
第九章: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奖励
1、对设备例保检查,每月一次综合评价考核,经考评合格率达到100%的车台,给予操作者奖励20—50元。
2、设备定保检查,对保养维护质量优良的车台,奖励操作者30—80元。
3、分管领导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好,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好的车间,奖励车间主任100—200元。
4、公司全年设备无事故,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好,对设备管理员奖励100—500元。
第四十二条:惩处
1、日常检查每发现一次例报不合格 对操作者罚款50元。
2、设备定保检查,每发现一项不合格罚款50—100元。
3、分管领导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对设备保养、维护差的车间,对车间主任罚款100—200元。
4、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责任事故,一般事故罚款50—100或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向责任者索赔;重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50%向责任者索赔,同时给予黄牌警告一次;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无证操作设备或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允许私自使用他人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对制止不理的罚款50—100元,并给予黄牌警告。
6、未按设备润滑图对设备进行定期加油的罚款200元,重点设备未定期换油罚款500元。
7、交接班设备(按规定应该记录的)无记录罚款50元,虽有记录但填写不认真或不连续的罚款20元。
8、设备管理部门每月不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提供考核报告,每缺少一次对设备管理部门或人员罚款50元。
9、生产过程中,因设备带病作业或人为酿成设备事故,设备管理部门或人员按责任者罚款额的20%承担连带责任。
10、 机动车辆因维护保养不善或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事故,对驾驶员罚款50—500元。造成重大损失予以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11、 对空调、微机等设备不按规定维护保养和使用的,发现一次对单位领导罚款50—100元;造成损失的全额索赔。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奖励
为公司积极收集、提供信息,经公司有关部门论证被采纳的信息,按信息价值大小给予100—10000元或按产生经济效益的1%―5%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处罚
1、未按要求完成市场信息收集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2、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收集、报送信息的,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3、各类信息每出现一次上报不真实 、传递不及时、填写不认真罚款50元。
4、对A类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100—500元,并给予黄牌警告。
5、对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属A类信息罚款50—500元,黄牌警告一次;属B类信息罚款50—100元;属C类信息罚款10—50元。同时单位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罚款50—100元。
6、对提供信息有意弄虚作假的,罚款50—500元;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罚款100—1000元,并给予黄牌警告。
7、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台帐,每发现一种罚款50元,虽建立台帐,但不能及时登记的每查出一项罚款50元,记录、台帐登记不真实、不清晰、与相关资料不一致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8、对收到属本部门处理的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处理,每拖一天罚款10元,造成损失的除按规定进行索赔外,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一章: 计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奖励
各部门全面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指标和本部门计划分解任务,经考核未发现不符合项,年底一次性奖励部门负责人各200元。分管领导公司统一按有关文件考核兑现。
第四十六条:处罚
1、每月15日下发公司整体生产计划,每拖一天罚款10元。
2、各车间、部门及时分解计划,组织生产,在考核期内,每少完成一个品种扣发单位负责人当月工资(另部件)10元,(整机)50元。
3、各车间、部门对下属人员进行考核,每拖期完成一个品种对责任人或责任班组罚款(另部件)20元,(整机)100元。
4、技术、工艺部门的技术文件每拖期一天,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工资10元;部门负责人对下属人员进行考核,每拖期一天扣发当月工资20元。
5、分管副总负连带责任,按所辖部门负责人罚款额10%扣发当月工资。
6、部门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工作计划分解本部门工作工作计划,每拖一天罚款10元。虽分解但未按计划分解要求进行考核每查出一次罚款20元。
7、因计划失误影响生产进度,每出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按《第三十四条》第2款进行索赔。
第十二章:财会统计管理
第四十七条:奖励
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公司制度,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挽回损失大小一次性给予50—1000元奖励,或者按其经济效益大小给予1%—5%的提成奖励。
第四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黄牌警告。
1、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存款、借款和付款的。
2、未经批准超出规定范围,超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的。
3、未按程序批准,擅自挪用、借用资金(包括现金)或擅自支付款项的。
4、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5、违反财务制度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调离岗位、辞退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财务制度,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原始记录的。
4、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财务秘密,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8、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财务混乱,难以胜任现职的。
第十三章:技术管理
第五十条:奖励
1、对技术、开发人员的创新项目和新产品开发按具体办法考核随时兑现。
2、通过本人努力,使分管产品的技术、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有关部门认可),给予奖励,一次奖额最高为50000元。
3、配合销售人员签订销售合同有贡献的,视情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全年考核无设计失误,成绩突出的,给予部门领导500—5000元奖励,分管领导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五十一条:处罚
1、为外企业设计与本公司同类产品的人员,一经发现,给予经济重罚、黄牌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
2、出卖本公司技术文件、泄露科研项目、成果以及商业秘密,每发现一次,给予经济重罚和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3、不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签订定货合同的,罚款5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20%对责任者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4、技术、开发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发生的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按责任者罚款额的20%扣发当月工资;分管领导按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额的20%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章:购销业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奖励
1、销售人员完成或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对分管领导和销售业务员按有关销售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2、采购业务员工作认真负责,为企业节约费用,按节约额的0.5-1%予以奖励,或按有关文件奖励。
第五十三条:处罚
1、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索贿、礼金等谋取私利的,发现一次,除追回赃款外,黄牌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2、有复制合同为他人所用,为他人代购代销,私自转让合同搞外部协作,利用我公司名义谋取不正当收入等侵害我公司利益行为的,一经发现给予经济重罚和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十五章:物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出现一项给予20—100元处罚。
1、库内物资不按规定标识和分类、分区域摆放的。
2、库内物资存放不整齐,货架有灰尘,地面有杂物,顶棚有蛛网的。
3、物资不按规定出库、入库的。
4、库内物资帐、卡、物不相符的(包括下料车间原材料库存)。
5、无检验证明的物资办理入库和出库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超储备物资或外借物资的。
7、仓库人员未按规定输入微机数据或输入不正确的。
第五十五条:由于保管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按损失额的20%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使用的椅子、桌子、风扇等办公用品和物资,人为责任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六章:工艺纪律
第五十七条:奖励
1、操作者按规定要求执行工艺纪律,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10—50元。
2、公司组织检查考核,对无违反工艺纪律现象且执行工艺纪律成绩突出的,给予单位领导奖励50—100元。
第五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黄牌警告。
1、无证操作设备或不执行“三定”标准的。
2、对“三按”、“三检”、 “五子工作法”要求的内容及工序技术和工艺要 求不熟知的。
3、不依据工艺文件和要求进行操作的。
4、对本工序所用机床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或刀具种类、量具种类和精度不熟知的。
5、工件装夹前定位面上的毛刺、伤痕、污物未清理干净的。
6、工件的定位基准不符合工艺要求的。
7、加工部位、加工顺序、加工规范不符合工艺要求的。
8、使用工装(包括工、卡、量具)不符合工艺要求或用工装生产的首件和末件无质量检查记录的。
9、所用计量器具无计量合格证或超期使用的。
10、 采用的工艺参数或使用设备型号不符合工艺要求的。
11、 各分厂车间无专人负责监督检查的。
12、 对首件未作检验标识或未经检验转入下道工序的。
13、 对工艺纪律检查不合格项未进行分析和整改的。
14、 检查部门对检查情况未进行验证的。
15、 被检查部门违反工艺纪律问题较多、性质严重或上次检查结果未督促按期完成的,对单位领导罚款50—200元。
第十七章:合理化建议、管理技术创新
第五十九条:奖励
员工通过合理化建议、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为企业创造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员工在现有基础上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得到用户的广泛认可,给予奖励1000—5000元,其中产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奖励3000—10000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奖励10000—50000元。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特殊奖励。
2、员工通过工艺革新,显著提高了产品质量、生产效率,解决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给予奖励500—5000元。
3、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改进产品结构或加工、装配工艺,显著降低产品成本,按实际降低额的3—10%给予奖励;通过采用代料、减料、利用下脚料、废料等方法,节约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按实际降低额的1—3%给予奖励。
4、通过修复和调剂积压产品,盘活资金,对提出和实施该项目的有关人员按盘活资金数额的0.1—0.5%给予奖励。
5、仓库工作人员发挥其管理职能,积极协助生产部门使用长期库存的原材料活半成品库,减少库存积压,按其价值的0.5—1%给予奖励。
6、采购人员或物价管理人员,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降低采购价格(市场因素降低除外),按降低额的0.5—1%给予奖励。
7、采购人员主动提供物资低价信息,有关部门实施后,按降低金额的0.5—1%给予奖励。
8、有关管理人员认真负责,通过审核、结算票据等,为企业挽回损失,按所创效益的1—3%给予奖励。
9、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进行管理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成果被采纳并实施后,按其所产生效果,给予50—10000元奖励。
10、员工积极创新,提出学术成果,在省级或全国刊物上发表,给予300-2000元奖励。
11、通过设备改造或管理创新,提高加工精度,降低能耗,节约资金,按创造价值的0.5—3%给予奖励。
12、财务人员通过管理创新,节约财务费用,按其节约额的0.1—0.3%给予奖励。
13、部门负责人除个人创新兑现的奖励外。完成本部门所分配的节约挖潜任务基数后,按本部门实兑现奖金的(已兑现本人的不计算在内)1—3%进行奖励,未完成分配任务基数不得受奖。
第六十条:处罚
各部门在考核期内必须完成规定的管理挖潜指标,否则,按未完成比例,同比例扣发该部门领导考核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每半年作为一个考核期。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条例中未规定的,按具体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XX科。
1460/国有企业控股一家公司(国有企业控股一家公司有哪些)
国有企业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国有企业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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