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广告牌需提供材料
(1)实景白天效果图2张(门招原样图一张,设计效果图一张,取景应体现左邻右舍招牌匾情况,A4纸彩色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以单位名义申报的须盖单位公章。
(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广告牌应符合市容整体规划,
以广告科审核为准。
备案地址:临沭县沭新东街2号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楼广告科
咨询电话:0539-2131615
相关法律规范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第五条 牌匾标识,是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内容的各类标牌、标识、匾额、指示牌。包括店招牌匾和楼宇标识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店招牌匾内容仅允许设置相应商铺的名称、标识,不得包含其它促销内容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店招牌匾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特色结构和重要装饰构件,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造型和构图。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的店招牌匾应按照传统模式设置。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店招牌匾,牌匾高度不应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并与所附着建筑协调统一。
第二十五条 店招牌匾设置禁止以下情形:
1. 建(构)筑物楼顶部;
2. 利用建筑玻璃窗、观光电梯设置的;
3. 店招牌匾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
4. 使用低端喷绘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招牌匾应遵 照下列要求:
(一)一店一牌,仅允许依附于一层门楣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一个店招牌匾,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店招牌匾高度应统一,且不得超过 1.5 米;
(二)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或字体高度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所占比例应不得大于版面宽度的 60%。
(三)店招牌匾包括连通式、嵌入式、整体造型式,设置时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连通式店招牌匾之间应彼此分隔,间距不得低于0.3 米;使用经过设计的、与建筑风栺协调的装饰构件或灯具分隔。
第二十八条 嵌入式店招牌匾设置在建筑立面自然分隔结构范围内,不得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柱式广告牌、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许可集体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二)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在透视围墙上的;
(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或者依附于行道树和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十)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 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它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 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四十条 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挂浮物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城镇容貌,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存在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情形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规定。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一个门店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用于标明名称、标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二)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021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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