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关于做好<无犯罪记录证明>“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从申请受理、查询告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个人和单位查询、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了个人和单位可以跨省查询、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
二、受理条件
(一)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者受托人需现场核验身份,经审核人证相符、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申请人或受托人应当按照受理机关提供的材料清单及时进行补充,否则不予受理。
(二)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四、受理机关
(一)公民本人申请查询的,由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二)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单位申请查询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查询申请表》;
3.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居住证;
4.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超过3次的(不含3次),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就业、留学、移民等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二)个人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使用以下有效证件:
1.内地居民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居民户口簿;
2.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
4.外国人可以使用护照、永久居留证件。
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证明时间段原则上不受证件有效期限制。对于使用其他证件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证明时间段不超出证件有效期。
港澳台居民急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尚未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向受理单位申请办理。
(三)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查询申请表》;
4.被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
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对象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查询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
(四)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复查申请表》。
六、办结时限
(一)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一般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受理单位将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将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1.因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不完整、不清晰而无法准确认定的;
2.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与历史查询结果冲突的;
3.申请人曾持有多个身份证件,且身份之间有冲突的;
4.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
(三)经复查,原查询结果无误的,受理单位于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受理单位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名义向复查申请人书面出具《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复查期限最长延至30个工作日。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查询-反馈-复查-复查意见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步骤(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步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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