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即著作权。
著作权是我国表述版权的法律术语,二者的含义和内容是完全相同和一致的。换句话来说,在美国,版权就叫版权。在中国,版权也叫著作权。在欧洲地区,版权又称作品权。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版权与著作权是完全通用的?
相信有许多人看到过“©”这个符号,大约是知道这个符号代表版权。但是,你可能会误解包括一些代理组织或代理人进行过错误的引导:只有进行过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才可以标识“©”符号。然而“©”这个符号实际上是所有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都可以使用的标识(我国1992年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否进行过著作权登记,都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符号,以声明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现代版权法诞生于美国,美国版权法成为各国拟定本国版权法的重要参照。在我国,管理著作权的国家主管部门就叫国家版权局,但是,我国与版权相关的法律名称是著作权法。换句话来说,著作权法就是我国的版权法。
因此,版权=著作权,二者没有任何区别。
版权又称为文化产权,顾名思义其保护的范围是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舞蹈作品、美术作品如绘画、雕塑等。由于现代技术创新的需要,版权也包含具有技术因素的科学作品,如计算机程序(软件著作权)、建筑图纸等。
那么,版权有哪些权利呢?
版权的权利概括来说,分为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这种概括的分类方式引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版权的相关定义和描述,引用的目的是为便于人们对于版权复杂的权利种类进行理解。
经济权利是以复制权为主,在此基础上根据权利应用的领域不同,延伸出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种类。
看起来很复杂,本质上还是复制权在不同场景上的应用。
精神权利赋予作品以人格名誉权,体现为作者的署名权和对作品的尊重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种类。精神权利并不一定属于版权权利人(即著作权人),属于作品的原始作者,直至原始作者死亡五十年后,其精神权利才彻底消失。
有趣的是,即便作品的原始作者死亡超过五十年,其署名权依然实质上存在着,但已经从法律的形式转化为道德的形式。如,《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已经死亡超过五十年,即便有人想要篡改《西游记》的作者的名称,吴承恩或其法定继承人也无法主张署名权,按理来说,大家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但是对于这样的卑劣行径,人们会自发予以道德层面上进行谴责和阻止,而无须法律上的司法救济。这就是伟大作品的动人之处,它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也使得作者被人们所铭记和捍卫。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怎样才能获得版权的保护?
依据国际版权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作品诞生之日起,作品即自动获得版权的保护。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听说版权要进行登记(著作权登记)之类的事?
由于作品是自动获得版权的,那么要判断两个相雷同的作品之间的权利归属,就要看谁的创作时间更早一些,则更早创作的作品具有版权,更迟创作的作品则涉嫌抄袭或不具有版权。由于作品的创作时间难以记载下来,因此,有必要将作品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备案,并以此获得版权权利归属的证明,方便于应对侵权纠纷时进行举证。
这就是版权登记(即著作权登记)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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