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相关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具体表现为:1、典当法律关系承认典当综合费用,民间借贷关系不承认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是指借款人借款时典当行提供的各种服务及管理的费用。这是因典当行的特殊性质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也是典当行主要的收入来源。《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月典当综合费用不超4.2%,不动产抵押的月典当综合费用不超过2.7%,财产权利质押的月综合费用不超过2.4%。只有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时才有权收取典当综合费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收取典当综合费用。2、典当法律关系成立,除了可以主张典当综合费用,利息以外,还可以向法院主张违约金和律师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下主张的所有费用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所以,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典当关系成立的条件,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典当合同关系成立需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出借的主体已经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第二、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当票。第三、已经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相关手续。
一、出借的主体已经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出借的主体已经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这是典当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本质、最根本的区别。典当法律关系要求在开展业务前已经取得商务部或者金融局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当票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也是典当行特有的,区别于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当票是由金融局印发的,只有具备典当资质才能申领。当票上记载了典当行和当户之间借贷的相关信息,包括当物估价金额、典当金额、典当期限、综合费用、利率、当户须知等。对于当票上没有约定的,典当行可以与当户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作出约定。可以看出当票是典当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当票在某种程度上说比合同更加重要。但是有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不重视当票的重要性,在开展业务时忘记签当票,会有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风险。
三、已经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第42条规定,典当行办理不动产典当业务,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动产质押业务,需要办理质押交付手续。办理财产权利质押手续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该规定也明确了典当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不同。典当法律关系成立必须有当物,并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如果是信用借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典当关系成立需要具备3个条件,1、典当行需要具备典当资质;2、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签订了《当票》;3、有实际的当物,并按照规定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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