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这主要体现在动产交付当中。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但是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对于特殊动产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是销售手机的商户,李四作为顾客前来买最新款的水果12手机,李四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后,尽管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买卖法律关系,当张三把全新的水果12手机交付给李四的那一刻,李四是取得了法律上所承认的动产物权,即李四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这就是典型的现实交付。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观念交付。这种交付形式听起来也许并不常见,但实际上生活会遇到不少这种情况。观念交付,是指对动产关于设立和转让其物权之时,出让人与买受人之间对于动产的占有关系只在观念上发生转移,而非从权利外观的角度上发生现实地变化。无论从过去的《物权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之所以设立了“观念交付”这一制度和形态,是为了兼顾在特殊情形下交易的便捷性,节约交易的费用和时间,促进和鼓励更多交易。其中,观念交付分为交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类型。
1、简易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根据《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很清晰地可以看得出来,三种类型的观念交付都是自当事人的转让的意思表示成立时完成交付,从而发生物权的转让和变动,而不需要外观上的实际交付。因此,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上的强与弱,前者更注重外观形式上的公示,后者更注重双方意思表示上的物权变动。
对医疗纠纷的几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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