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大连市一家生产企业,2019年8月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请问此保理合同是否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税凭证。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问题“保理又称托收保付,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请问银行保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解答中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银行保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列举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你公司签订的银行保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列举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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