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拘禁案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01
借人钱财收不回
蔡某因急需用钱,向严某甲借了5万元钱,并写下借据。后因蔡某资金困难无法及时偿还利息,严某甲便到法院起诉并胜诉。
事后,为要回钱,严某甲纠集严某乙等多名男子到广州市越秀区一酒楼,以一同去法院协商处理欠钱事件为由,将正在与朋友吃饭的蔡某围堵并强行带走。
02
拘禁他人为讨债
严某甲、严某乙等人并没有将蔡某带去法院,而是带到了茂名市电白区一宾馆内,逼迫蔡某用身份证开了一间双人房,将其拘禁在房间内多日,不让其睡觉,并进行言语威胁。
直至7天后,蔡某的朋友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严某甲,并担保蔡某会及时还款付息,严某甲才同意放人。
03
手段非法反自噬
案发后,蔡某到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严某甲主动投案,严某乙在佛山市高明区被民警抓获,二人对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对严某甲、严某乙以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期,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严某甲与严某乙均认罪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就债务人而言,理应以诚信为本,按时还款。而作为出借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寻求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因一时冲动,采取非法拘禁、绑架、殴打、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手段,不仅可能无法有效讨回欠款,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判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缓的条件是什么)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怎么定罪(非法拘禁殴打致人重伤)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57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