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一句气话儿子竟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事情究竟是怎样的,法院又将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看……
近日,息烽法院审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告陈某乙将其父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父亲陈某甲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甲与原告的母亲周某于1982年结婚,1985年生育陈某乙。2009年,周某与陈某甲因性格不合离婚。2020年,原告与其母周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周某遂称陈某乙并非陈某甲亲生。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原告认为自己从小没有得到多少父爱,近年来被告甚至还“污蔑”自己为精神病人,其他姊妹对自己也比较冷淡,父爱的缺失和亲人的疏离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此陈某乙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父亲陈某甲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规定,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而成年子女是排除在外的,故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陈某乙的起诉,陈某乙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陈某乙的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本案受理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但在审理过程中民法典施行并对可提起该类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依法驳回了陈某乙的起诉。
仲裁申请主体,仲裁申请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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