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下的遗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想当然归个人所有,对这一问题的判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案例
刘先生的父母在刘先生十岁左右时自建住房一栋。刘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未在老家与父母同住,后刘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期间刘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二老均无遗嘱,因当时双方在闹离婚,刘先生未告知张女士二老去世以及其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房产的情况。
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因刘先生老家房屋拆迁,刘先生获得拆迁还建房两套,并以刘先生个人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前妻张女士得知后,认为刘先生获得的两套拆迁还建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刘先生认为,那房子是自己父母留给自己的,和张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把刘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查
争议房产为刘先生父母遗产;刘先生父母去世时,未留下遗嘱且当时刘先生与张女士并未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判决拆迁还建房其中一套归张女士所有。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结束语
父母留下的遗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想当然归个人所有,对这一问题的判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如果父母去世时订立遗嘱,遗嘱内容指定遗产归自己子女所有,那么子女继承遗产后,遗产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刘先生的父母未订立遗嘱确定房屋只归属自己儿子刘先生,导致后续刘先生诉讼被动及败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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