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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期限是多少(管制拘役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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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25 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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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近年来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犯罪每年入刑达30万人,背负罪名的醉驾者,其人生、家庭、子女将背负高昂代价,学者建议对醉驾者从目前的以报应性司法为主的惩罚模式,改变为以恢复性司法为主的矫正模式

醉驾入刑十年:约300万人获罪,减少两万余起酒驾醉驾伤亡事故

图/中新

文 |《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 | 鲁伟

一次醉驾后,29岁的张珉人生“两重天”。4月初的一个深夜,张珉在合肥市郊和朋友吃饭、喝酒,凌晨1点多时,张珉叫不到代驾,自觉还算清醒的他便驾车返家。行驶约20分钟快要到家时,张珉遇到交警,他停车配合,当时还心怀侥幸,认为自己虽然喝了些酒但没有出事故。

很快,血液检测出结果,张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因是初犯,且情节轻微,张珉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正在取保候审,等待“靴子”落地。

5月1日,“醉驾入刑”满十年。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原有的刑法中新增一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由此开启。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目前,以醉酒驾车型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犯罪已跃升为刑事案件第一位。据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2019年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有32.2万余人,约占所有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人数的18%。保守估计,过去十年有两三百万人因醉驾入刑。

“酒后拒驾”正在成为一项法治规则。4月28日,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酒后拒驾”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

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醉驾入刑十年来,一直争议不断。今年“两会”以来,不断有呼声建议提高入刑标准,或者建立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给轻罪入刑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数百万人入刑,成为第一大罪

张珉正在“恶补”法律知识。张珉自称,他一直以为喝酒后开车只要不出事故,后果就是交罚款、吊销驾照,他并不知道酒驾和醉驾的区别,也不知道喝酒开车可能会涉嫌犯罪被起诉。交警让他做笔录时,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用手机查询——醉驾会受到什么处罚、会不会判刑,他焦虑得夜里睡不着觉,“突然一下子变成了罪犯”。按规定,醉驾拘役的期限虽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在刑法中拘役是一种法定的刑罚,将留下犯罪记录,案底会终身保存。

张珉告诉《财经》记者,很多人与他的情况类似,他发现有很多“醉友”交流群,他加入其中的一个社群,和网友交流各自的血检结果、案件进程,案结的醉友还会帮着分析可能判处的刑罚。他表示,涉嫌犯罪后,和普通人不一样了,不愿意和身边的朋友分享自己的遭遇,“更愿意和有相同经历的醉友交流和互相鼓励。”

现在,张珉和很多醉友一样,对醉驾的认识发生变化,“有些新入群的人刚开始还会抱怨,说不好听的话,我们会给他指出,醉驾确实触犯了法律。”在张珉加入的群里,有一名醉友是公职人员,喝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时被举报,被判处拘役后,“现在工作没了,未婚妻提出分手,刚买的房子也只好卖了。这人想不开甚至想自杀,我们都劝他想开点,人还在,可以从头再来,但我们知道,其实再也回不到从前。”

有醉驾经历的李勤,拉了一个醉驾交流社群,很快500人就满了。李群初步统计,群里的醉友年龄在20岁-56岁之间,群里从事各种职业的都有,如公务员、个体户、企业职员、教师、护士、货运司机等。他们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因地区差异、情节不同等因素,有的判实刑,有的判缓刑,还有的免予起诉。“只要是醉驾,基本上都很麻烦。如果是公务员,免予起诉的,将面临党内处分、岗位降职;起诉到法院,那等待他的就是‘双开’。”李勤称。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行江,刚代理了一起教师醉驾案。行江的当事人是年届40岁的大学老师,喝酒后凌晨2点叫不到代驾,驾车行驶十多分钟后被查,没有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近日被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目前正在上诉。等待这名老师的“处罚”并未结束,其还面临被开除党籍、降级处分。此前,行江所在的学校,一名副教授醉驾后降级为讲师。

行江表示,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简单一般都走简易程序开庭,法院安排时间集中审理这类案子,一上午审理十几个醉驾案,每个案件约15分钟,对当事人却影响深远。他的那名大学老师的当事人,现在非常懊恼,“如果能叫到代驾,本来一两百元可以解决的事情,现在被判刑。

醉驾入刑的人数居高不下。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顺安,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王顺安对《财经》记者表示,醉驾入刑十年来,起到了较好的预防酒驾违法和醉驾犯罪的作用,不仅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而且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但是,我们也看到‘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越来越成为中国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犯罪,大约占1/3的比例,近年每年已有高达约30万人因该罪判刑。”

4月23日,最高检发布2021年1至2021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醉驾”稳居第一大罪,数量远超第二名的盗窃罪。一季度,共起诉危险驾驶罪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

入刑十年,争议不断

此前,盗窃长期居于中国传统犯罪的首位,为什么被危险驾驶罪反超?醉驾入刑十年了,为什么醉驾还是屡禁不止?

对此,王顺安表示,危险驾驶罪超越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充分说明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全面进入汽车时代,汽车的产量、销量及拥有驾照的人员都高居世界第一。而因为贫困等盗窃的犯罪情况,因改革红利和中央消灭贫困、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获得彻底改变。“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规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国家关注民生和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利益放在首位的执政理念的表现。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逐步富裕起来的中国社会,要想马上让每个普通人将酒后不开车成为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几乎不可能也不现实。”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和(十一),均对危险驾驶罪等进行修订,导致此类犯罪的增长。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或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比如,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200 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对低于此标准的一般醉驾、酒驾行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而在十多年前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提案受到全国关注。当时,在全国出现了多起因醉驾引发的恶性事件。2008年12月14日,在成都,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大量饮酒后驾车,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后驾车逃离现场,以超过两倍以上的车速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四辆轿车,直至其车不能动弹,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事后,警方鉴定,孙伟铭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135.8mg/100ml。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

建议立法的呼声很快被采纳,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王顺安表示,对此类犯罪,世界上有些国家采用“零容忍”的严刑峻罚的方法。如在美国,醉酒驾驶即便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处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定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并可能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最高可面临1年以上监禁刑罚的处罚。在日本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者(未造成严重事故)最高可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于10万日元的罚款。《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最高拘役6个月,而且是由看守所就近代为执行,其惩罚的强度和矫正的强度,确实有可圈可点的地方。

醉驾入刑后,一开始就曾引发各界对这个罪名的热议。2011年5月10日,时任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张军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之后,公安部公开表示,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对媒体表态称,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又进一步做出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当前,因为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数量高居不下,并跃居为中国刑事审判第一大罪名。关于醉驾入刑的争议再起,一些观点认为醉驾入刑门槛太低、惩罚强度不够高,应该提高入罪门槛,但也同时存在另外一些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就不赞成为醉驾“松绑”。李翔表示,在立法上通过修法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以此减少犯罪数量,这种做法是自我麻醉,饮鸩止渴。立法者应保持谨慎的立法态度。“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特定的行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出现,危险伴生,血液中或者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而驾驶机动车,立法上即推定为危险状态出现,纵使行为人千杯不醉,也无改于犯罪成立。”

程方是一名老交警,他对醉驾者也有不同认识。程方告诉《财经》记者,有些醉驾的人被查处后,会痛哭流涕表示懊悔,但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瞬间造成车毁人毁,害人害己。“很多醉驾案件的受害者正值壮年,是一家老小的顶梁柱。”程方认为,醉驾的惩罚强度太低,危险驾驶罪最高拘役6个月,很多人怀有侥幸心理。此外,醉驾占用公检法大量资源,仅在公安侦查阶段,一起普通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从查处酒驾、血检、到报捕等一套流程走下来,需要十多名警力服务。

如何更好治理醉驾?

已经深刻认识到醉驾即犯罪的张珉,此刻最担心的是,一名年轻人背负罪名后,“还有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的子女还要被连累,将来子女在参加公务员考试、军校招生等,和一些单位招聘时,将会面临政审通不过等各种牵连。我确实涉嫌犯罪,但并没有犯被传统道德所不齿的杀人、抢劫等犯罪,也没有造成事故,我和我的家庭都要背负这么沉重的代价。”

对此,司法机关也关注到这一现象。王顺安表示,为了降低醉驾入刑的总量,避免因醉驾判刑入狱后犯罪标签的烙印,更是为家庭和睦、孩子前途和社会和谐,各地司法机关在面对醉驾入刑者逐渐改变了判处拘役实刑的做法,改为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为主,附条件损害修复社区矫正的方式。但在中国由于缓刑犯仍然属于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的罪犯,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和子女的就业、参军和报考公务员,因此南方有些省份开始探索在交警环节的治安处罚而不移送检察起诉、在检察环节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审判环节的不定罪或者定罪免予处罚等方法。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对醉驾入刑“松绑”。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驾入刑做出一些出罪方面的规定。比如,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 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王顺安认为这些探索尽管有益,但对构成醉驾入刑形式条件的人员而言,易造成适用法律的地域差异,最终破坏了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治公平的最高价值取向。此外,“如果此类改革尝试,标准不一,把控不严,则容易假借改革之名和谐之名制造‘寻租市场’,因人而异,因情而变,造成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新型司法腐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继续提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朱征夫表示,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等轻罪,主观恶性不大,属于轻罪犯,但这类罪犯及其亲属仍然可能遭受就业歧视及生活中其他限制。因此,建议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公安机关应仅对公务员招录、特殊工作岗位招录等用人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其他行业应严格限制查询范围。

朱征夫告诉《财经》记者,近年来他收到不少轻罪入刑者的来信,其中一些来自醉驾者。一名因醉驾背负前科的人写信给朱征夫,讲述其醉驾经历和其后的遭遇,称人生的前37年没有发生过任何的违法乱纪行为,醉驾之后受到一系列惩罚,家庭和工作受到很大影响,“遭到他人无情的白眼和打击,每天生活在巨大阴影中,经常做梦,梦到以后对孩子带来的巨大影响。”这名醉驾者写信给朱征夫,希望能够发声,“给这群人一个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表示,因醉驾等轻微犯罪入刑后,获得前科记录,确实会对入刑者的人生和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在一些地方,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甚至是其他所有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两倍多”,当前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一刑罚产生的积极功能、负面作用及罪刑是否相适应等问题。

阮齐林也建议,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并建立犯罪分级制度。比如,可根据犯罪的不同分类和性质等,规定可以消灭前科的情形和条件,对要求调阅前科的单位、用人机构等也进行分类分级。

对此,王顺安建议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和实践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的实证研究、循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综合治理方案。

王顺安认为,至少目前应该考虑多级处遇分流方案:首先,对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和治安处罚;其次,对于符合醉驾入刑形式要件的,公安机关一定要立案并严格依法移送检察起诉;第三,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检察起诉,但无罪不起诉、疑罪不起诉,最大限度地依法用好相对不起诉;第四,审判机关应综合运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但书”,是否入罪还需要综合考虑移动距离、活动范围、人流密集程度、道路属性等特定情形,如果无被害人、无实质法益损害,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就不认为是犯罪,将其非犯罪化;第五,对于符合定罪条件,但又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可以定罪,但应免予刑事处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等。”充分体现对醉驾入罪的非刑罚化;第六,对必须定罪量刑的,可以分情况宣告缓刑和判处实刑,但以缓刑为主,跟进所附损害修复条件的社区矫正,由此体现非监禁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谦抑性原则。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3年通过后,2007年、2011年分别进行修正,目前又迎来修订。近日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下称“《建议稿》”),拟加大对醉酒驾驶行为在行政法上的处罚力度,并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配套衔接。比如,《建议稿》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王顺安表示,为了体现对醉驾入刑问题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建议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再修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一体化来考虑,行政性治安拘留应该纳入轻刑种类考虑,对其适用必须由审判机关决定。改变现有的附条件不执行即“缓执行”的单一缓刑制度的模式,增加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或“缓起诉”和审判机关附条件的判决犹豫即“缓判决”,克服醉驾入刑的“制造犯罪”和“生产罪犯”的弊端,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总量。“从目前的以报应性司法为主的惩罚模式,改变为以恢复性司法为主的矫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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