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是订立以及处理好合同的第一步。合同形式也称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的订立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此外,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之外,也有其他的形式。
法 典 条 款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形式】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融资租赁合同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保理合同形式】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技术开发合同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三条第三款【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形式】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物业服务合同形式】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应采书面形式但未采仍成立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实 务 要 点
1. 第469条第1款对合同订立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对合同形式一般不作特殊要求。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进行交流的方式;其他形式,如可根据当事人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情况,也称默示合同。需注意,本条第2款对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了列举,但书面形式并不限于该列举。此外,本条第3款对符合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作了规定。根据该款,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这是书面形式的本质特征,任何书面形式均需满足该条件。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这是数据电文的专门要求,若数据电文形式不能保存下以供随时调取查用,就丧失了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易于取证、易于分清责任的优点,不宜作为书面形式。
2. 第668条第1款对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避免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也便于合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与纠纷处理。但在自然人之间,经常发生小额短期借款,且大多较为熟悉,故本条未强制要求自然人间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 第685条就保证合同的形式作了规定。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此要式为书面形式。该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保证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书面的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另需注意,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当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只要债权人接收了该保证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也是成立的。
4. 除前面论及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外,根据规定应采书面形式订立的典型合同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5. 第490条第2款对“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未采用书面形式仍成立的情形”作了规定。一般来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书面形象对合同履行、纠纷预防与处理都有益,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并不成立。故有了第490条第2款的规定。
6. 第471条是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前面涉及的都是关于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本条则属合同订立方式的内容。虽然内容不同,但概念上较为接近,故放在本词条最后。合同订立方式,就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方式。要约、承诺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规定此种方式,发生争议时会有衡量的标准,便于作出裁判,也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明确指引,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处于什么阶段,一旦作出某种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否导致合同成立,最终承担什么责任等。有观点认为意思实现也是一种合同订立方式。意思实现,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预先声明,受要约人无需向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意思,合同即可成立。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此规定表明承诺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故意思实现可归结为事实上进行了承诺。故可把其归为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
典 型 案 例
1.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货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
案例要点: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涉及本案争议标的的有关合同、提单,表明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虽未向被委托人出具确认欠款的文件,但被委托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函件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确认了委托人欠被委托人货款的事实成立,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2.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案例要点: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对包括保证在内的各方发生法律效力。
3. 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案例要点: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储蓄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应当证明其与银行分别作出要约和承诺,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当储蓄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人民法院应判定储蓄人与银行是否就储蓄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情形下,储蓄人依据伪造存单提起的诉讼,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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