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林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林地、林木予以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林地该如何得到补偿,许多被征收人可能就不像对耕地、宅基地的补偿那样清楚了。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就将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对林地的性质、权属、补偿该如何确认的问题做一个详细解答。
想要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首先需要了解林地的性质。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从以上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将林地归入农用地范畴。因此,对于林地的征收和补偿都要按照对农用地的法定程序和政策规定来实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林地属于农用地,但并不属于耕地,在具体的补偿过程中需要区分对待,不能简单套用。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林地权属是确定被征收人是否具备补偿资格的重要审查条件之一。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因此,林地权属的确定主要是以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同时还可以遵循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原则进行具体的审查。
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征收林地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是毋庸置疑的。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这一部分补偿款归林地所有者(承包人)所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林地的征收,地上附着物即林木部分的补偿无疑十分值得关注。不同种类的林木有着不同的经济价值。
根据农村征地的一般操作经验,若对林木的补偿价值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又不认可补偿安置方案所给出的“一刀切”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主张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来解决这方面的争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强制清除林地上的林木。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违法强拆相同。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才能对林地实施强制推平、清理的措施。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林地的征收同样需要公平合理的补偿。虽然我国对于其补偿没有单独的法规规定,但是具体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来实施。其中,被征收人需要明确林地的性质及权属情况,以便及时审查是否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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