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20年10月,陈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豫PU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S20外环高速内圈嘉定往宝山方向行驶时,发现俞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沪BRXXXX的小型轿车在其后方打远光灯并变换灯光,故产生不满,遂故意连续多次采用点刹、变道等方式挤逼被害人车辆,上述行为持续数分钟,后俞驾车超越陈某车辆行驶。当陈某驾车行驶至S20外环高速内侧78KM约500米处再次超越俞某某驾驶车辆后,实施刹车、减速、挤逼被害人车辆时,致使俞驾驶车辆避让不及追尾撞击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被害人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23,442元。
观点一: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立法背景是将飙车行为入刑,飙车行为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的,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陈某的行为是单方行为,属于不文明驾驶行为,不应以刑罚处罚。
观点二:陈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故意恶意变道、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变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代步工具,飙车和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较多,因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醉酒驾驶和飙车而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入刑。
2、条文解读
(1)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共同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3)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4)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农用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包括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5)追逐竞驶:主要就是平时所说的“飙车”,包括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的,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也包括单个人实施的,以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某条道路为目的的行驶。
(6)故意: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在主观上是故意。
(7)表现形式;追逐竞驶,基本上表现为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变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8)情节恶劣:应结合追逐竞驶所在的道路、时段、人员流量,造成的危害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陈某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陈某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沪02刑终414号]。
四、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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