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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是什么意思(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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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18 0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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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案例】

B市政府在网上发布公告,国庆期间本市所有A级景区对游客免大门票,景区内的消费给予折扣优惠,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景区对本公告内容享有“最终解释权”,同时列出了B市所有A级景区星级和名单。C旅行社据此组团前往D景区。当C旅行社导游带团来到D景区时被告知:景区节前已由3A晋级为4A景区,门票已从B市政府公告时的50元调整至80元,入景区游览需支付因晋级所产生的门票差额30元。

问:C旅行社该支付这30元的门票差额吗?

【分析】

C旅行社无需支付这30元的门票差额。

一、B市政府发布的免门票公告,D景区应遵照执行

B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所有A级景区门票免费的公告,应视为向不特定相对人——游客发出了游览邀请。该游览邀请形式上属于旅游宣传广告,但是由于其内容已经具体明确:在国庆长假期间,针对所有游客,均免收A级景区大门票,同时还列出了本市范围内所有的A级景区名录。此种情况,和悬赏广告类似,B市政府公告在法律上应属于要约。D景区应遵照B市政府公告执行。

二、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无法律效力。

B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所有A级景区门票免费的公告,实质上是向广大的游客推送了一个附条件免收景区门票的旅游格式合同。而对于格式合同以及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如发生文字理解上的争议,依据法律规定,是要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之解释的。因此,在本案中,网上公告载明,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景区对本公告内容享有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合规建议】

政府部门在发布公告时,必须重视对公告文本的合法性审查。景区投资经营者要恪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和遵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既然已经委托政府相关部门向广大游客承诺免景区大门票,就要站在游客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要见利忘义,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只有尚德崇法的企业才能走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微信:Fw630111(长安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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